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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通报!销售毒性药品、假劣美容产品!重罚,判刑!
漳州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新城佳园分店
网络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案简要案情:2023年1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监测平台移送信息线索,对漳州某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新城佳园分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站“网上中药店”多次销售“雄黄”共计250g,截至案发时,该批次“雄黄“库存108g。当事人经营的“雄黄”属于“毒性中药品种”,属于特殊管理药品,且在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中药店”网站销售禁止网络销售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雄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所售“雄黄”的购进记录等材料。
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雄黄”108g、罚没款5.02万元等行政处罚。
余某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玻尿酸
注射剂、A型肉毒素注射液案
简要案情:2022年12月16日,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行动,在漳州市芗城区、泉州市石狮市两地城乡接合部的出租民房查货大量玻尿酸注射剂、A型肉毒素注射液以及外包材。2023年1月13日联合专案组在芗城区石亭北斗再次捣毁1个生产分装的犯罪窝点,现场查获大量无色安瓿瓶等外包材以及生产工具。经查,余某乐等10名犯罪嫌疑人自2021年12月开始,从广东、吉林两省购进肉毒素、玻尿酸原液、安瓿、商标、纸盒等原材料,在租住的漳州芗城、泉州石狮、广东广州等9处设立窝点,现场组织拼装贴标、组装成品,利用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账户,招揽客源,引流微信建立联系,通过“点对点”聊天下单和网点下单方式,经营销售假劣美容产品,涉及广东、江苏、广西等30个省份,涉案金额约5000万余元。
查处情况: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3月20日,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该案件移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办。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乐等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作出1-4年有期徒刑及并处不等罚金的刑事判决。
李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
简要案情:2023年11月1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核实举报线索中,在龙海区某保健食品商行(实际经营者李某)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当场查获“风湿骨痛灵”产品8瓶。经查,该“风湿骨痛灵”在形式上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药品的定义,但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未能查询到该产品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信息;虽未标注原料配料成分信息,但经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检出化学药成分吲哚美辛。该商行未办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风湿骨痛灵”销售给顾客用于痛风治疗。经漳州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1、涉案物品应按药品管理;2、涉案物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查处情况:当事人实施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成分不明、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物成分的药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9日立案侦查。